电商和快递数据 互联共享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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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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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共同制订的《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近日印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电商与快递在数据互联共享方面履行同等义务,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

  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
  指导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提出了同等的义务要求。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快件数据提供给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指导意见强调了对数据的管控和互联共享管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
  指导意见要求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发生在2017年的“丰鸟之争”事件为电商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敲响了警钟。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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