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诉频遇“躲猫猫” “装聋人”难撼审判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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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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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躲猫猫”

 

  没有法律是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

  有时候,就像电影中的秋菊,我们想讨个说法,找到法院起诉被告。可是,公正司法前提下,法院和法官只能依法行事。如果因为不明白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法官做一些超越法律甚至违法的事,显然会遭到拒绝也不会有结果。

  正如10月24日工人日报五版刊发的《“困”在“网中央”》一文所述,在离婚官司里,除了依法判决离与不离、财产如何分配、孩子归谁抚养,法官哪里管得了变心的丈夫又如何要求父母爱自己的孩子?今天刊发的此文,是一位法官助理送达诉讼文书的办案手记,讲述了“发起诉”的种种艰难。希望它传递的信息是,当你我成为民事官司原告时,别再要求法院必须把被告“弄”到法庭上来对质,因为“臣妾做不到啊”,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被告不出庭法官可以缺席判决,此外别无他法;如果成为被告,那么积极应诉为佳。

  当有些人不尊重司法、不信守承诺时,除非法律有明确问责条款,否则顶多能对其给予负面评价。这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成文法必须付出的代价。明白了法院和法官能做到些什么、不能做到些什么时,不仅能更清晰地认识你我的诉权,或许当打官司时也会更有的放矢,更充分地用好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可能更容易“服判息诉”,早点为一段诉讼经历画上句号,而非暗自揣度“法院和法官有猫腻”,从此又跟法院和法官“杠上”。

  ——编者

  在多数人看来,法官工作中难度最大的,是适用法律撰写判决。写判决当然不简单,但这只是一个案件最后的“一哆嗦”,尽管很难但至少可控。事实上,有一项让法院工作人员最头疼、最哭笑不得的大工程,是“发起诉”。

  所谓“发起诉”,简单说就是送达起诉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法院接受原告立案申请后,将起诉状副本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给被告,目的是让被告知道,你现在身处一个“官司”中了。

  别小看这项看似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所谓“万事开头难”。在我国流动人口范围广、数量大,外出务工、非户籍地生活情形普遍的当下,直接送达变得越来越难。但撇开异地工作、下落不明等客观困难不论,被告恶意逃避诉讼的情形,给法官的送达工作徒增了不少工作量。

面对起诉被告“掩耳盗铃”

  笔者跟过这样一个案件,被告是法院辖区内长期居住的当地人,还曾是派出所民警。得知自己可能面临诉讼时,他就更换了电话号码。

  法院立案受理后,拨打原告提供的号码不通。碰巧被告在法院还有其他案件,工作人员才从另外一本案件的卷宗中找到了他新的联系方式。

  电话接通后,这位被告承诺当天下午就到法院领起诉书。然而法官等了一下午,他也没出现。第二天上班,法官再次拨通电话,对方却表示他并非被告本人,被告带着家人外出旅行,让法院半个月后再联系。第三次拨通手机,对方在声音清晰的情况下,频频用“听不清”“信号不好”来对问话置之不理。

  之后,经过多方努力,法院找到了被告的家庭住址和住宅电话,但给被告打住宅电话时,对方让一个七八岁的女孩接电话。从听筒里可以听见,旁边有成年人在对小女孩进行各种指示。在我们明示孩子让家长接电话后,旁边大人才勉为其难拿起电话。

  在法院询问他是否是被告本人或家属时,他一会说认识被告,一会又说不认识被告,对法院的问题一律不回答,在法院重复问题后,对方直接将电话挂断。再次拨打时便不再接听。至此,法院只能通过查到的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对方拒绝签收,邮件退回。工作人员又在原告的带领下,在下班后前去被告住址地送达,被告看到法院工作人员后,先是不开门,在法院多次释明来意和消极应诉的法律后果后,才勉强开门,但仍然不接收起诉材料。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的留置送达手续,进行了留置送达。同时发给被告开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在开庭当天,被告没有给法院任何通知却没有到庭。法院只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

  送达难是法院的“老大难”

  “送达难”是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老大难之一。像上述案件这样的情形,法院里每天都在发生,甚至威胁、打骂法院工作人员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起草前后有统计显示,花费在送达程序上的司法资源占总数的40%左右。民诉法解释从送达的实质意义角度,在形式上较之前给了法院很大的“宽宥”。例如,解释第131条规定,已经到达法院的当事人拒绝签署回证,视为送达,相关情况在回证上注明即可。解释第141条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判决书之日,当事人宣判之日未到庭或到庭后拒收裁判文书,均不影响送达效力,亦不影响上诉期的计算,法官在宣判笔录中注明即可。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和对当事人把司法权威当儿戏态度的惩罚性。

  法院一直在探索从制度上规制这些“不配合”的当事人。但外部规制终究是扬汤止沸,让当事人心甘情愿走入法院,完成积极应诉的内部规制,才是釜底抽薪之举。

  躲避发起诉常因“自知理亏”

  躲避“发起诉”的当事人,他们处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才会如此草率甚至轻视地对待诉讼?根据实践观察可以分析,这类当事人的心态大致有四种:

  第一种心态,也是最普遍的情形,就是自知理亏。当事人预测裁判结果定会对自己不利,所以不愿意应诉,不想接受诉讼结果;

  第二种是坚信自己真的可以逃得过。由于我国人口流动大、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缺失等现实原因,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执行阶段,确实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此种情形以异地务工的单身人口居多;

  第三种是因为不信任司法,不信任法院,认为法院“只会欺压老百姓”。拥有这类错误认识的当事人往往对裁判结果缺乏信心,认为自己无论出不出庭,都无法影响裁判结果,所以干脆消极应诉;

 

  第四种则多是受情绪所致,在家事案件中尤其常见。当事人之间利益纠纷只是表象,根源在长久积累的恩怨情仇,所以这类当事人不管是消极应诉还是冲闹法院,心中或多或少存在着报复对方,排解情绪的因素。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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