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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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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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残联发〔2016〕11号)

 
各市、州、县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

  为贯彻中国残联、民政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落实《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采取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二)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确保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三)切实保障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各地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四)妥善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各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找不到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当地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妥善安置。
  (五)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救助力度。各地应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到村到户到人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有效救助。要落实农村贫困人口“五个一批”的帮扶措施,有针对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实施救助。强力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落实,确保“两项补贴”资金精准发放到残疾人对象手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多元化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托养服务水平。

二、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

  (六)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各地要将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精神障碍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取消住院报销的起付线。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七)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给予资助,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八)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九)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各地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举措和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责任,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对接,准确掌握残疾人救助需求,主动帮助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扶持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要求,在就学、就业、住房、医疗康复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助残项目、创办助残服务机构、提供助残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结合“全国助残日”、“全国扶贫日”、“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希望工程”、“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国际残疾人日”等相关主题活动,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针对困难残疾人开展慈善救助。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结合,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
  (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助残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引导和支持广大残疾人自觉学习文化技能,不断增强发展能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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