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权益不是"挤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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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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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全国首次在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使用盲文试卷,长春大学开设了首个大学生"英语四级"盲文考场,5名残障考生首批申请使用盲文试卷。教育部考试中心表示,目前已实现盲生考四六级制度化。
  自去年以来,就读于长春大学的视障女生小倩(化名)一直在为自己的英语四级考试资格而多方奔走,未能如愿。今年5月,小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得到了舆论高度关注,长春大学开设了首个"英语四级"盲文考场,诉求终于得到了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称,已实现盲生考四六级制度化。这是对所有盲生考试权益的更大范围、更稳定、更有力的保障。
  在很多领域,相关主体的权益实现离不开维权的努力。比如在消费领域、劳动领域,消费者或劳动者的积极维权,能够倒逼对应的经营者、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从而促进消费者或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促进权益保障的进步。然而,在高考、"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考试中,义务主体不是经营者、用人单位等,而是政府部门,应该承担更严格的责任。对于盲生的考试权益,《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早有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英语四六级考试属于国家考试的范畴,盲生享有参加"英语四六级"盲文考试、使用盲文试卷的法定权利,考试部门也有组织盲文考试、提供盲文试卷的法定义务,应该主动积极地保障盲生的考试权益。
  盲生的考试权益如果也需要盲生想尽种种办法来维护和争取,暴露出的是长期以来对盲生权益保障工作的滞后。保障残疾人的考试权不能"推推动动",不能"挤牙膏",让残疾人陷入被动状态。应当全面梳理法律义务,全方位地主动落实相关要求,提供相关便利,保障残疾人权益。

来源:中国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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