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1.5%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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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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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该《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6年8月17日转发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6〕130号)废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根据相关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证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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