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北京市全部持证残疾人可免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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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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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城乡老年人: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2)劳动年龄内居民: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3)学生儿童: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以下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非在职的在校学生(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非在校的16周岁以下的本市户籍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4)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在户籍所在地无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5)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6)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
7)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城乡居民什么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待遇从何时享受?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度是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第一年,集中参保期暂时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医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缴费前发生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本人居住地社保所采取手工报销。 
 
3、城乡居民怎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其他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 
 
4、哪些困难群体可以免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本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区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残疾人员和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补贴。本市市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5、享受本市低保、困补等困难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享受本市低保、困补等困难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享受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员,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分别由相应的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市残联、市老干部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区农委提供的免缴名单,个人缴费享受财政全额资助。
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应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个人缴费享受财政全额资助。 
 
6、错过了集中缴费期,还可以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吗?

答: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缴纳。以后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城乡居民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照片(本市户籍取得二代身份证件人员除外)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月起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例如:张三,5岁,自出生就是北京户籍人员,2019年4月亲属才想起为其办理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4月任意一天刷卡(或银行缴费)缴纳180元,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即2019年7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否含门(急)诊待遇需看其2018年是否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费),享受待遇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 
 
7、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常年住院治疗,有单独的就医住院结算政策吗?

答: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床日定额标准执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
详情:http://www.bjrbj.gov.cn/csibiz/home/static/articles/catalog_75200/2017-12-14/article_ff808081583de24e016053eb806f01e3/ff808081583de24e016053eb806f01e3.html
来源:西城残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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