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残疾人就业创业利好政策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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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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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持续向好!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有就业税收优惠方面的,也有就业扶持的;有按比例就业方面的,也有创业扶持的;有辅助性支持性就业方面的,也有大学生就业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对促进残疾人多形式就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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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残联24日发布消息,日前已联合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印发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明确了20多项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脱贫解困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等多个方面。
  根据意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其中规定,残疾人创办经济实体和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政府和街道设立相关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
  意见明确,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此外,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残疾人高校等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意见还要求,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至少建有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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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具体支持对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支持对象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即可,无须出具证明声明函内容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通过哪些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考虑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分布的行业较广,很难划定支持的具体产品范围,《通知》没有涉及具体产品类别,而是原则性规定了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是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为此,《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是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为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知》授权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来源:华清自强学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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