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30万人以上县至少设一特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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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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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障广东省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以及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均作出不少硬性规定,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吧。

教育

  为了推进及保障残疾人融入正常教育,办法参照我省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明确表示,地级以上市、县(市)和常住人口在3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至少设立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常住人口在30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

康复

  对于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0—6周岁的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就业

  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方面,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后者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还首次提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需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无障碍建设

  另一值得注意的亮点是,办法用较大篇幅对无障碍软硬件设施建设作出规定。比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车站、停车场、商场、居住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等。
  来源:广东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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