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广东施行新修订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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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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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简称“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7月26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办法第二章由“康复”更名为“预防和康复”,进一步完善了早期筛查和预防的机制。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实行残疾报告和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以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和高危人群为重点,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
  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康复救助标准。
  办法还要求,省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功能性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治疗、精神病治疗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按规定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
  为了推进及保障残疾人融入正常教育,按照办法,地级以上市、县(市)和常住人口在三十万以上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至少设立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常住人口在三十万以下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
  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
  办法还特别指出,对因残疾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组织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特点的教育服务。
  用人单位接纳残疾人是履行社会责任
  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办法首次增加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且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用了较大篇幅对无障碍软硬件设施建设作出规定。依照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已建成但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办法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如鼓励研发、推广使用符合残疾人无障碍交流需要的通讯技术和产品设备等。
  来源:江门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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