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调整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14〕47号),《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6]62号)文件,现将2018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按《办法》、《通知》的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
1.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法定就业年龄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合同时间须包含2017年度至2018年6月以上)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且在职在岗。
4.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按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
6.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7.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
二、补贴、奖励标准:
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37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2.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合同存续期间的,按照每人5250元的标准享受岗位补贴;
3.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7500元的标准享受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条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岗位补贴。
5.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三、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见附件1);
2、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3、填写《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3);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复印件(2017年度);
5、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税凭证》的银行收据回单复印件;
6、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7、本年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8、残疾人职工本年各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9、残疾职工的(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10、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11、其他应提供材料。
注:以上所需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的申领期限为自9月18日起至2018年 10月30日。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2018年度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将与2019年度的岗位补贴一起,于2020年统一发放)
五、申请受理窗口地址:
审核地点:大兴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一层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大兴区枣园路242号院(丽园B区东北角)
六、咨询电话:
电话:89293513、89293165、89295639
来源:大兴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