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中国残联回复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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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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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09号建议的答复

  蔡卫平等1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残疾”“残疾人”名称改为“残障”“残障人”的建议收悉。建议既有历史追溯、又有现实论证,既有理论探讨、又有现实分析。我们已经按照程序要求列入工作计划。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概念的演进和使用情况
  “残疾”概念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彰显了社会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兴起,自古以来的“残废”一词被“残疾”所取代,这是我国关于残疾人理念的一次根本性改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国际残疾人理念的传播,确有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残疾人工作者、社会组织的代表和残疾人及其亲友,从残疾人社会模式理念出发,提出“残疾”这个称谓的局限性。
  “残障”这个概念更多地强调“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对于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我们也注意到,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的英文表述是“persons with disabilites”,对残疾人采用的是开放性的定义,根本的目的是要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汉语《说文解字》对这几个词的解释分别为:残者,伤也,不健全的、不完整的,残缺;疾者,病也,轻轻的病;障者,隔也,阻隔交通的山峰,阻碍。这些词本身都没有歧视的涵义。“残疾”强调的客观存在,是身体的一种客观状态,偏重于医学。“残障”这个概念在体现社会态度上具有积极意义,但更多的是在强调“障”。障,既有他障,也有自障,如严重精神疾患、严重智力患者,使用“残障”容易产生适用人群范围扩大的问题。
  此外,“残疾人”是一个法律概念。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使用“残疾人”一词,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继续使用“残疾人”一词。“残疾人”是我国官方语言的标准用语。这一词语的改变也涉及法律问题,会带来诸多影响。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称呼之变包含着人类文明的变迁。使用不准确、过时的、负面的词汇来描述残疾人会无形中影响人们对残疾人的看法,产生难以预料的“看法障碍”。但是,一个群体名称的改变,涉及诸多问题,非一朝一夕之事。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一问题,曾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在线上、线下针对“残疾人”称呼开展了调查、研讨和座谈。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研究,征求国务院残工委其他部门意见,听取各界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探讨“残疾”概念的内涵、外延及采用何种表述的问题。你们的具体建议,我们将予以认真考虑。不管使用何种表述,我们都将努力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
  衷心感谢你们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17日

  来源:残疾人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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