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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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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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目前南京共有哪些就业扶持,具体是什么?特色是什么?残疾人能获得什么帮助?
  答:2012年南京市政府出台《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26号),其中第四章第32-39条专门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鼓励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各区政府应当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并每年公布专产专营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优先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等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市残联、市财政、市人社已出台了《关于购买公益性岗位的通知》,包括相关待遇和政策。
  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放心保)所需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南京市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困难残疾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了适当补贴,所需补贴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
  
  问:残疾人想参加培训有何门槛?需要付费吗?
  答:根据《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南京市的残疾人培训一般对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进行培训。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免费享受政府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以及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评估服务。
  对参加社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残疾人,培训费用全额补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重复享受补助。
  
  问:南京市残疾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就业?
  答: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经用工单位和残疾人本人双向选择后可以就业。
  
  问:单位如何安置残疾人就业?
  答:录用后的残疾职工,应当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市和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来源:特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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