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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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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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

  为鼓励残疾人学知识、学文化,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解决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的学费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精神,市残联、市教委、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的学费问题,激励其学知识、学文化,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

(三)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4000元);

(四)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五)对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就读农、林、师范专业的学生,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

第四条 申请助学补助,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残疾人证》;

(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薄和《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或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1、残疾人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残疾人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2、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

3、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3);

4、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

(二)初审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资金预算,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批表、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县)残联。

(三)审批区(县)残联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核发区(县)残联或街道(乡镇)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助学补助发放给受助对象。

(五)存档区(县)残联负责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表(第一联)和受助学生的证明材料;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归档留存申请审批表(第二联)。

(六)上报区(县)残联每年12月底之前将填写好的《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情况汇总表》(见附表5)报市残联。

第六条 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社会募捐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街道(乡镇)、区(县)残联应加强与本区(县)民政、教委等部门沟通,做好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和教育救助衔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加强对扶残助学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发助学补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3]208号)、《关于在全市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北京市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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