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回应农村残疾人如何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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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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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关于完善我国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的建议”

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尽快完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残疾人养老问题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和老年人社会保障的交集。一般来说,老年残疾人就是养老服务体系中所称的失能老年人,而失能老年人一般也符合残疾人标准。因此,完善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障体制,实际上是需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老年人社会保障,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制度合力。

民政部高度重视特殊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工作,从基本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加强了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1、是会同财政部、中国残联积极推动国务院印发《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地方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一、二重度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生活补贴范围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将护理补贴范围拓展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截至2016年5月底,全国30个省份已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两项补贴意见的文件,27个省份已陆续开始发放补贴,惠及困难残疾人296万人、重度残疾人332万人,其余省份也在积极开展补贴发放准备工作。多数地方制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都是城乡统一,同时在资金拨付方面也都重点向农村、偏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

2、是会同财政部、全国老龄办出台《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要求地方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给予补贴。

截至2015年底,全国25个省份建立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9个省份建立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各个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同时,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也是以失能老年人为服务重点,大力兴建老年养护院,不断提高护理床位比例。

3、是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指导各地落实以残疾人和老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的分类施保政策,推动建立和完善残疾老人生活保障体系。

截至2016年6月,全国共有439.5万名农村残疾人、1949.2万名农村贫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分别占农村低保对象总数的9.5%和42.2%,平均低保标准较去年同期增长18%。

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工作:

1、是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督促各地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并不断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2、是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推动地方建立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福利服务保障体系。

3、是完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

二、关于完善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为保障残疾人的养老保障权益,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

2、是《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明确要求,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基本实现了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有的地方还扩大了代缴范围,提高了代缴标准。

此外,一些地方在残疾人领取养老金方面进一步作出优惠规定,例如《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中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辽宁省关于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含55周岁和59周岁),且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55元。《厦门市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按照《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下一步

将加强调研,了解掌握各地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一步提高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指导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帮扶力度,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和残疾人代缴保费标准;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引导残疾人早参保、勤续保,切实提高残疾人参保率,使每一位残疾人都能获得制度性养老保障,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关于完善农村残疾人养老服务体系

农村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残疾人社会服务的短板,也是近年来民政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

1、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及《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的相关要求,民政部门积极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老年人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为其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并不断提高供养水平和服务能力。截至2016年6月,92.5万名农村残疾人、435.4万农村老年人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另一方面,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大力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积极实施包括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内的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十二五”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已累计投入近1000亿元支持包括农村养老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2013年,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连续3年共安排30亿元,支持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近3万家,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4.03万个,农村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覆盖率已超过37%。初步形成了以家庭赡养为基础,养老机构和互助幸福院为依托、农村老年协会参与、乡镇敬老院托底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下一步,民政部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人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发挥供养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残疾人养老服务保障措施,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四、关于积极开展助残志愿服务活动

近年来,在推动助残志愿服务方面,民政部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

1、是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牵头起草《志愿服务条例》,为助残等志愿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2、是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联合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明确助残为志愿服务组织的重点服务领域和方向之一,鼓励支持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3、是会同残联、中央文明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志愿助残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5〕19号),进一步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推动群众性志愿助残工作广泛开展。

4、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实施扶老助残志愿服务项目,推动助残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项目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志愿服务条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法规尽快出台,为助残等志愿服务进一步营造良好法律政策环境;加快建设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促进志愿服务资源有效配置、供需精准对接,为各领域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化支持;培育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开展农村养老志愿服务活动;研究制定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政策意见。

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解决农村残疾人养老问题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以老年人为本的理念,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养老保障有关政策,积极了解新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推动、协调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城乡残疾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编辑:若兰

值班主编: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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