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残疾人日:关爱残疾人 税收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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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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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近年来,残疾人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助力残疾人创业就业特别是扶持福利企业方面,税收发挥了重要作用。让我们一起走近残疾人群体,了解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扶残助残。

残疾人创业就业可享减免税优惠

 

  据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平等、参与、共享:新中国残疾人权益保障70年》白皮书介绍,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大规模减税降费红利落袋,很多身残志坚的残疾人实现稳岗增收甚至自主创业,减税降费稳了社会民生。

  

  在陕西省石泉县鸿兴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聋人李彬高兴地跟记者打着手语。

  

  “他的意思是,今年的减税好政策稳定了聋哑人的工作,让他们感受到了价值和被尊重。”一旁的总经理马亿培向记者解释说,公司25名员工里有11位残疾人,此前因为经营困难他们一度想裁掉2人,不曾想今年的增值税优惠新政策一下让公司节省了28万元税款。资金宽裕后,公司不但没有裁人,反而新招了两名聋哑人。马亿培认为,新一轮减税政策不但给残疾职工带来了工作机会,也助力了企业发展。

  

  就业、创业,正在让更多残疾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43年前,唐山大地震共造成3817人截瘫,杨玉芳是其中之一。退休后,杨玉芳闲不住,又在唐山百货大楼附近摆了个小摊儿,每天早上8∶30准时出门去帮人配钥匙、修鞋。

  

  “现在国家有残疾人专项补贴,还有扶持残疾人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的退休工资也在涨,日子越来越好。”杨玉芳告诉记者。

  

  随着时代发展,更多残疾人开始借助互联网走上自主创业路。

  

  福建三明宁化县城郊乡的巫立炎,属双下肢重度二级残疾。如今,他将淘宝店打理得风生水起。今年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巫立炎主动联合县残联开办残疾人电商培训班,目前他培训的残疾人很多都已开始创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认为,减税降费助力残疾人实现就业,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从根本上改善了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相关税收优惠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人员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减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吸纳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税收优惠

 

  福利企业充分利用、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和就业促进政策措施,推进创新、质量、效率变革,促进动能转换,带动经济效能不断提升。

  

  陕西宝鸡圭彬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现有职工41人,其中残疾职工13人。公司负责人邓游介绍说,今年公司享受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汇算清缴100%加计扣除,以及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共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2.9万元,企业税负下降近5个百分点。

  

  邓游表示,企业享受到更多税收红利,也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目前该公司已获得高新技术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司未来发展将更加稳健有力。

  

  北京华商电灯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铮告诉记者,公司招用残疾人共计35人,近3年累计享受岗位补贴24.5万元,企业所得税合计加计扣除971.2万元。今年1月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前10个月,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比下降79.6%,企业发展预期越来越好。

  

  天津市兆川机电制造厂法定代表人王兆和同样感慨良多,他向记者介绍说,今年制造厂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606万元,所得税汇算清缴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170万元,此外还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6.3万元。他们把节省下来的税款投入到研发和技术创新,提升了企业在机电行业的竞争力。

 

相关税收优惠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来源:《中国税务报》《“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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