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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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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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本报记者就社会各界关注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残联副理事长崔献文。  
  崔献文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国务院制定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现在,我市社会各界对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比较关注。对此问题,崔献文表示,用人单位参加年审的,按审核的金额缴纳;没有参加年审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崔献文强调,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各级残联按程序向用人单位下达年审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残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来源:安阳日报
编辑:TY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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