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标准增发一至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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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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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出台的《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至30%增发。这是记者昨日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的。

    根据《办法》,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是本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其中,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至30%增发。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已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且补贴标准高于本实施办法的地区按原标准执行。

    《办法》明确提到,各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贵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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