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拟立法促进保障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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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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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在推动残疾人就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政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上海企事业单位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落实到位,走在全国前列。审议中,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公共事业经费的机构,应当带头为残疾人提供充分而合适的就业岗位。
  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被认为是上海此次修订草案中最关键所在,最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但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仍然表示担心,如今在公务员中见到的残疾人越来越少,对于残疾人就业社会仍有偏见错觉,残疾人就业的潜力和自信尚待发掘、培育。即使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优先招录残疾人作出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恐怕仍难以落实,应有更明确的指标要求。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基金残疾人保障金,也应作出更细化、规范的管理规定,政府应加强研究,使得其制度政策设计更为合理。
  草案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列为政府责任;要求市区政府制定和完善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残疾人补贴政策,推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从事特列教育累计满25年的教师,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可计入退休金。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在有关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事宜方面,具体规定,要在上海有条件的影剧院开设无障碍电影专场、举办无障碍电影日等活动。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TY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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