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聋人屡次盗窃四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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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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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反思】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在生活、工作和教育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我国残疾人事业起点低、基础薄,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不高。解决残疾人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与投入,另一方面也需要残疾人自身发扬自尊自爱、自强不息的精神,努力拼搏、自立自强。身体的残缺也许没有那么可怕,可怕的是残缺的心灵。  

    因为身体官能的不完整,聋人个人发展和就业是社会的一项顽疾,聋人需要社会各界的关爱和帮助,更需要自己的自尊自爱和顽强拼搏。无论如何,聋哑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

    王某就是一名聋人,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再次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分局逮捕,后经检察院公诉指控王某在开封市1路公交车上盗窃廉某斜跨背包内黄色钱包一个,钱包人有6000余元现金,刚下车,王某就被失主发现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系聋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开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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