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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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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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为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含55周岁和59周岁),且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补助55元。
三、申请及要件
  申请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如实填写《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附件1),同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薄及补助对象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和复印件;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社区、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及申请人填写的《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审批表》进行逐项调查核实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情况在社区或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街)残联审核;
(二)乡(镇、街)残联对社区、村委员会上报的补助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三)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向县(市、区)残联提供重度残疾人参保信息明细,县(市、区)残联根据重度残疾人的参保信息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批,补助资金从审批之月起开始发放;
(四)补助对象在区、县(市)内迁移,由乡(镇、街)残联办理迁移手续,不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本省内跨区、县(市)迁移的,持区、县(市)残联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补助对象户口迁出本省、死亡或年龄满60周岁停止享受生活补助。
五、发放办法
  县(市、区)残联根据审核审批情况每月填写《__年__月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附件2),并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此表,每季度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生活补助。
六、资金安排
  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不含大连市)。各县(市、区)残联每年6月末,通过市残联上报省残联申请下年度生活补助资金,并填写《____县(市、区)__年度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省财政厅根据省残联提供的各市当年发放人*月数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在年初预算中安排资金并分配下发各市。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继续用于下年生活补助的发放,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残联是该项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发放工作;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与残联、金融机构签订发放协议,明确相关事项;要充实发放工作力量,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督管理。从事生活补助发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生活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残联和社保经办机构分别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各自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逐人建档立卡。县(市、区)、乡(镇、街)、社区(村)要对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逐人建档立卡,要将审批材料装订成册,由县(市、区)残联统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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