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有关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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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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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我省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现针对各地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各地要以《2013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皖残联〔201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七个单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工作用表的通知》(皖残联办〔2012〕2号)、《关于做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康复办〔2012〕36号)和《关于实施2013年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项目的通知》为政策依据,严格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
二、患儿和家长生活补贴。各类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补贴资金中,均包含有患儿和家长的生活补贴。其中,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的训练资金中应安排不低于2000元,肢体矫治手术儿童训练资金中应安排不低于1000元,用于训练期间的生活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提高标准。
  一般情况下,生活补贴随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资金一起拨入机构,由机构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出勤情况发放或扣除。
三、筛查和康复训练资金。残疾儿童筛查经费由各市、县(市、区)筹措;康复训练补贴经费原则上按照皖残联〔2013〕1号文件的规定领取,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拨付的时间和支付方式;各地可凭市、县残联拨款文件和安置转送表直接将补贴经费拨付至定点机构,并以此作为记帐凭证。
  转介到省外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符合下述条件的可获得项目补贴:1.转介到的省外机构应是中国残联“七彩梦行动计划”或省级定点康复机构;2.各级残联在开出安置转送表时应有残疾儿童本人到场确认。残疾儿童在完成一个周期训练后,凭安置转送表、定点机构训练档案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市残联康复质量评估结果,即可在户籍所在地残联全额领取训练补贴资金。同时,户籍所在市残联在网上上报其有关康复训练救助信息。
四、康复训练周期时间。残疾儿童必须在当年的10月底前进入定点机构,训练起始时间从进入机构的日期计算,并按实际训练时间认定是否满一个周期(6个月或10个月);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在训练满一个周期以后,方可再次享受项目下一个周期的救助;已经享受过人工耳蜗项目救助的聋儿,不得再享受助听器装配救助,但可享受康复训练救助;助听器装配救助不得重复享受,但可享受康复训练救助。
  残疾儿童的年龄界定,以其筛查时未超过规定的可享受救助的年龄上限为准,其中补贴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年龄可放宽至10周岁。
  定点机构要按照项目实施的规范要求,确保在训儿童训练内容和时间;定点机构对孩子在训情况及变化,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市、县残联反馈,如不及时反馈,将给予定点机构严厉批评和相应处罚;残疾儿童因故中途中止训练的,定点机构应在10日内通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市残联,并注销其救助卡;在训儿童及家长无故请假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康复训练;户籍所在市残联可按其实际训练时间计算给予补贴,其康复训练资金剩余的部分可调整补贴给其他残疾儿童替补名额(替补儿童须在1个月内进入机构训练),并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如发生机构只有虚名而无人训练情况,发现1人次扣除弄虚作假市民生工程考核分数2分,超过3人次(包括3人次)的即实行民生工程考核一票否决;中途中止训练而未及时安排替补的,发现1人将扣除该市民生工程考核分数1分,依此类推。
五、康复质量考核评估。在训儿童的康复质量评估,原则上由省残联授权具备条件的定点机构所在地市级残联组织进行(不具备条件的市,由省残联组织考核评估),并上报结果;省残联负责监督、指导、抽查。
  智障和孤独症儿童是不同的残障群体,其康复训练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均不同,定点机构应分班训练。
六、自主选择机构。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有权自主选择省内任何一家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残联不得干涉、阻挠他们的选择;同时要及时向安置转送的定点机构拨付康复训练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残疾儿童家长在一个训练周期内一般不得随意中途调换定点机构。
七、救助对象审批顺序。市、县(市、区)残联在审批救助对象资格时,要按照先确保低保家庭、后贫困家庭、再一般家庭的顺序依次审批;鼓励各地增配资金,扩大救助范围,增加救助人数。
八、确保安全。定点机构要确保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残疾儿童进入机构时,要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地残联要严格按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审批机构,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安全和质量监管,确保在训儿童的训练安全和康复质量(防伤害、防火灾、防触电、防摔伤、防走失、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盗窃)。
九、辅助器具适配。优先选择在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进行辅具适配。适配对象主要是:有康复需求、经评估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脑瘫和肢体残疾儿童。具体工作要求按皖残联〔20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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