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  
  • 浏览次数: 234
  •  
  • 发表时间:2023-09-21
  • 来源:网络
  • 字体大小:[ ]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为户籍在市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积极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努力为残疾人的学习、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市区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人在市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收挂号费,并优先就诊、住院、化验、缴费、配药。残疾人康复住院期间,其床位费可减免20%。
  第五条 市教育部门要重视特殊教育工作,切实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要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配合帮助残疾儿童及时在特殊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减免学杂费和入托费。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从2OOO年起凡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市残联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通过自学、 函授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市残联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和奖励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破产、转制等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镇残疾人参加市内就业前培训,酌情减免培训费;参加市以外社会上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获国家承认技术证书者,市残联酌情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尤其是下岗残疾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各类许可证,优先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在办证、体检、经营等过程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酌情减免。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如资金上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市残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扶助资金。
  第九条 残疾人搭乘交通工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优先购买车票,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凭盲人乘车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在法定节假日和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市区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条 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实行优先接待、办理和调解,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一般的法律文书。对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免其代理费。
  第十一条 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由乡、村实施五保。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应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生活有困难的,应当减免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担;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残疾人,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市民政、残联部门审定后,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可享受以下特别照顾:
  (一)市自来水公司每月为其免费供水5度;
  (二)免费乘坐市内1、2、21、22、25路公交汽车;
  (三)有线电视基本频道收视费优惠50%;
  (四)本人在市属医院就医手术费、护理费优惠20%。 《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由市残联会同民政部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中国聋人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出处;非原创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帮助听障网友了解资讯之用,若不同意发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谢谢!


相关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