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或于下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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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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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聋人网讯 自2010年修订后,今年广东再次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将在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保障。今天上午,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据省人大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副调研员易明刚表示,该修订草案若获表决通过,将最快于8月1日起实施。

  预防和康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修订草案完善了早期筛查和预防的机制,第二章名称修改为“预防和康复”,并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以本地主要致残因素和高危人群为重点,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的预防工作,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的内容。同时,为规范出生缺陷预防干预机制,对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早期干预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和早期干预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残疾预防干预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监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为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参照2018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增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这意味着原本只有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包括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内容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教育和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易明刚介绍,为推动残疾人融入正常社会教育,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支持保障体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推进融合教育,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和帮助。
  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修订草案明确,地级以上市、县(市)和常住人口在三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至少设立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常住人口在三十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
  为了推进残疾人就业,修订草案还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
  残疾人在购买商业保险方面也将有更多优惠。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
  来源:汕头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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