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智力及稳定期 精神残疾人入住市级托养机构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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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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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补贴对象

凡户籍在哈市所属八区内,自愿到市级残疾人托养机构接受托养培训服务,年龄在16-40周岁(精神残疾人年龄在 16—60周岁),持有低保证(或低收入证)、二代残疾证,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具备接受职业培训的基本能力,无传染病,无冲动、攻击、破坏等暴力倾向,无抽搐病史的智力残疾人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低保家庭的智力残疾人入住市级托养机构接受托养培训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1800元。

(二)低保家庭的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入住市级托养机构接受托养培训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三)低收入家庭的智力残疾人入住市级托养机构接受托养培训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900元。

(四)低收入家庭的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入住市级托养机构接受托养培训服务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五)托养时间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补贴,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贴。每个补贴周期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如有托养培训需求应重新申请,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优先办理。

(六)各项补贴政策,残疾人超过规定年龄后自动终止。

第三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有机构托养培训需求的智力及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在监护人陪同下,持残疾人证、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照片3张,到其户口所在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初审。区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监护人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区残联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评估。监护人在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携残疾人及相关材料到指定机构进行测评、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批。市残联收到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备案。审批表由市残联备案。

第四条 核发

审批合格后,残疾人持审批表到市级托养机构接受托养培训服务。市、区残联自残疾人托养之日起按季度将托养补贴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第五条 补贴资金来源

残疾人托养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残联负责指定托养机构。

(二)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建立残疾人托养补贴档案库,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区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托养补贴情况进行一次核实,对超过规定年龄、已经终止托养等不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要及时终止托养补贴;补贴对象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残联要指导托养机构做好残疾人的托养培训服务工作,为残疾人建立托养档案。

(四)市财政及残联要做好托养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

(五)对在托养补贴申请、审核、评估、审批、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流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 解释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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