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对市区租住廉租房残疾人家庭管道燃气初装费实施补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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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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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邗江区财政局、残联,市开发区财政局、残疾人工作办公室,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管委会残疾人工作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发〔2010〕8号),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意见》(扬发〔2012〕1号)中提出的“对市区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两年内完成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补助”的要求,经研究,决定2012年对市区已租住廉租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管道燃气初装费实施一次性补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含广陵区、邗江区〈原维扬区境内〉、市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新城西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08年后享受市政府廉租房实物配租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贴标准

管道燃气初装费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1650元,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经费渠道

市区廉租房贫困残疾人家庭管道燃气初装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残联和市房管局共同承担,各负担50%。

四、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扬州市区租住廉租房的残疾人家庭管道燃气初装费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廉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廉租房实物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安装管道燃气初装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公示:由所在社区根据本意见规定进行初审,认真核对相关证明材料,经实地核查,并在本社区张榜公示后,签署初审意见报送所属街道残联复审;街道残联应对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组织复审和抽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所属区残联;所属区残联(或残疾人工作管理部门)应认真复核相关材料,同时组织抽查复审,然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市残联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抄报市房管局。

(三)发放形式:市残联根据审核后的资料,及时将所需专项补贴资金下拨至各区残联,各区残联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应切实加强对市区已租住廉租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管道燃气初装费补贴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确保政府民生工程的有效落实。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管道燃气初装费补贴经费发放工作的监管。市、区残联负责对管道燃气初装费补贴经费的审核审批和具体发放工作,并做好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的建档等工作,确保一人一档。各区残联要认真填报“扬州市区租住廉租房的残疾人家庭申请管道燃气初装费补贴统计表和汇总表”(详见附表2、3),加盖公章后会同申请审批表(附表1)一并于4月25日前报市残联。

(二)对从事此项工作的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标准,不得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更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扣压补贴资金等,如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由市残联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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