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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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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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教育部关于随班就读工作的有关精神,落实《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和《各类残疾类别随班就读具体标准》,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意义

1.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工作的重点是义务教育,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构成了首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首都教育改革与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少年进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享受到适合的、高质量的义务教育,有力地推动了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更新教育理念、深化教育改革、维护教育公平、推进教育现代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2.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加强随班就读工作,是提升首都社会文明程度、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内容。随班就读是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个性和潜能、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充分平等地融入社会和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途径和保障,也是推进首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对于实施“三个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高,特殊教育类别不断增加,学校特色日益凸显,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始终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已经形成了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但是距离首都建设世界城市、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总体要求还有差距,特别是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随班就读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首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对包括残疾儿童少年在内的适龄人口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完善随班就读对象的确认、入学等管理机制

4.随班就读对象的确认应执行本市《各类残疾类别随班就读具体标准》。经区县特殊教育中心确认的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应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能力和障碍现状给予适宜的教育安排。

5.随班就读儿童少年,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一样免试就近入学。普通学校要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经检测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随班就读学生的学籍在接收其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其档案在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同时备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7.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保障随班就读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随班就读学生因身体健康、治疗等原因休学、复学,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三、以人为本,注重融合,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8.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在所需经费、设备、教材、资料等方面给予保障。

9.随班就读学校要遵循“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残疾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加强融合教育,让随班就读学生平等参与班级各项事务,体验到归属感、成功感和幸福感,培养其自尊自强、乐观向上的积极情感和生活态度,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积极创建包容、友爱的校园环境和氛围,形成普通学生与随班就读学生相互尊重、相互接纳、共同学习、共同成长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0.随班就读教学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学校可以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其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作适度调整。教育教学中充分考虑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在座次安排、集体活动、教学具准备、助学伙伴配备等方面加以关注和落实。

11.建立个别化评价体系。根据随班就读学生实际,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研制适合不同类型、不同年级随班就读学生知识学习、社会适应等不同方面的评价工具和评价标准,逐步建设随班就读学生发展评价数据库和评价参照体系,提高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

12.在接收5名及以上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或建立区域资源中心。安排专职或兼职资源教师,配备适当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器材和图书资料等,为随班就读学生得到针对性辅导和训练创设必要条件。建立资源教室的长效服务机制,保障资源教室的功能发挥。

13.健全家校沟通交流机制。学校应主动邀请随班就读学生家长参与学生的个别教育教学训练。要注重发挥康复、医学、特殊教育机构等专业人员的作用,争取社区、社会相关团体和机构的关心与支持,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合力。

四、加强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14.完善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建立并实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和资格认证制度,随班就读班主任教师、任课教师应当热爱残疾学生,具有奉献精神和管理能力,掌握随班就读基本教学原则和方法,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特殊教育专业相关背景或接受过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有丰富的特殊教育教学经验或康复训练实践经验。

15.健全随班就读师资培训长效机制,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随班就读师资队伍建设,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教师培训计划。实施市、区县分层培训制度,市特殊教育中心组织重点培训,区县负责全员培训,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特殊教育纳入新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特殊教育学分应占继续教育学分的一定比重。实施特殊教育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高水平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16.加强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借助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前瞻性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市特殊教育中心等部门要设立研究专题,与随班就读学校密切合作,使教科研成果真正得到推广和应用。各区县要从政策导向、经费投入、专家聘请等方面为开展随班就读科研提供保障。

17.建立随班就读教师规范考核和奖励的双向机制。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计入岗位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区县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岗位补助制度,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享有特教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北京市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中建立特殊教育系列,并在现有北京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特级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对从事随班就读的干部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保障随班就读工作健康发展

18.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制。随班就读是特殊教育的主体,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推动全市随班就读工作健康发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本区域随班就读工作,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区域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要设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

19.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保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域随班就读学校和学生的数量,建立随班就读工作经费保障制度。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资金中对随班就读学校的投入比例,用于解决建立随班就读保障体系的建设(特殊教育中心、资源教室等),随班就读教具、学具等配备,随班就读教师培训、特教补助等。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普通学校无障碍改造和随班就读学生辅助器具适配给予支持。

20.加强北京市特殊教育中心建设。根据有关编制标准和岗位要求配足配齐高素质教科研人员。确保充分发挥其特殊教育教研、科研、师资培训和资源开发的功能和对区域特殊教育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完善北京市特殊教育中心的师资培训体系,重点加强特殊教育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骨干教师的培训。切实承担对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和随班就读学校教研、科研等工作的指导,提升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21.各区县要设立有单独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特殊教育中心,可建立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加强对本区域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研究、指导。健全以特殊教育中心为核心的随班就读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建立巡回指导教师制度,有条件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特殊教育中心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完善特殊教育中心的教研、科研、资源开发和教师培训体系,配备高素质教科研人员,确保发挥各项职能。

22.健全随班就读专项督导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特殊教育督导和中小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综合督导工作范畴,把加强随班就读工作作为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加以落实。

23.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创设良好的随班就读工作外部环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随班就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要增强宣传意识,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宣传栏等传播媒介,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对随班就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支持力度。为发展随班就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中小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教育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随班就读是发展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安置策略,是首都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 对象、检测与安置

第四条 随班就读对象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包括脑瘫、孤独症及其他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对象一般为各类轻度残疾儿童少年。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残疾儿童到义务教育服务范围内学校就近入学登记时,学校应将其持有的残疾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审核并备案,确定其接受教育的方式。

第六条 入学时未发现异常,但在就读过程中,经观察其行为、情绪、心理、认知以及生活适应能力与同龄学生有显著差异,或轻度残疾学生残疾程度加重的,需与家长协商到具有资质的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进行评估检测,根据鉴定结果,给予是否随班就读的安置建议。对于有异议的,须到市残联指定的残疾鉴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的检测鉴定。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服务方式的依据。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残疾类别和程度,结合其特殊需要给予妥善照顾。以每班安排同类残疾随班就读学生1—2人为宜,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名。学校应安排师德素质较高,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班级的班主任。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八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具有单独编制和管理人员的特殊教育中心,可建立在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中心应设专职负责人和巡回指导教师。建立专、兼职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按照每10所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配备1名巡回指导教师的标准。

第十条 区县特殊教育中心要发挥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培训、研究、指导与服务功能。其主要职能:

(一)负责辖区内随班就读对象的审核与备案;

(二)对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

(三)指导学校资源教室的建设和资源教师的培训;

(四)对康复训练进行指导;

(五)组织开展全员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培训;

(六)对社区及家长进行咨询服务等。

第十一条 巡回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一)为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技术支持,对随班就读学生安置、课程安排、教育教学管理、评价内容与方式、教育资源配置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康复训练、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对有康复训练需要的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等。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要利用师资、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势,为随班就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三条 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等人员组成的随班就读工作小组;明确岗位责任制、教师考核方案等相关制度,根据随班就读学生身心特点制订并实施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市、区县特殊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加强教师培训,开展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落实特殊教育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随班就读学生融入学校生活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设在随班就读学校的资源教室要按照《北京市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京教基〔2005〕24号)建设,学校要加强对资源教室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保障资源教室功能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资源教室至少要设专职资源教师1名,并根据学校随班就读学生的数量适当增加。兼职资源教师在资源教室的工作量不应低于其总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总编制中统筹解决专职资源教师的编制。资源教师应享受等同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特教津贴。

  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

第十七条 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应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专业化教育训练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求制订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学习任务指标,发展目标和学习任务指标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便于评估监控。

第十八条 个别化教育计划须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由班主任收集随班就读学生的基本情况(残疾状况、家庭情况和家庭教育状况、性格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不同残疾类型学生的学习方式、特殊教育需要等);

(二)由资源教师(或巡回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等相关人员共同研讨,分析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

(三)制订出教育目标(分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四)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

第十九条 个别化教育计划制订后,经家长和相关人员(班主任、任课教师、资源教师、家长以及主管领导)同意,由家校共同实施并加以落实。个别化教育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制订一次,并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个别化教育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调整或修订。

第二十条 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实施要体现在课堂主渠道、个别训练以及家庭和社区教育中。通过个别化教育训练使随班就读学生更好地适应普通学校的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为每名随班就读学生建立《随班就读学生个人成长档案》,用以保存和记录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检测结果、个案分析、个别化教育计划和教育评估、辅导记录、学业考查和能力发展等方面的文字、照片和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做好随班就读学生的个案管理,规范档案要求,做到专人专柜保管,严格保密,在学生升学、转学时做好交接,毕业时上交区县特殊教育支持中心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学原则上应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于智力无障碍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等学生在教学中原则上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应加强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方法和康复教育支持服务;对于智力有障碍的随班就读学生,学校可以根据实际认知水平,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作适度调整,但也要体现发展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随班就读学校应针对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设置适合其需要的特殊课程。对有特殊需求的随班就读学生要配备适合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随班就读学生以班级学习为主,任课教师要研究随班就读课堂教学策略,在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关注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学习需要,实施针对性教学。

第二十六条 各学科教学要结合本学科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随班就读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重视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使其综合素质得到提高。

  第五章 师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健全随班就读师资培训长效机制,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培训体系,明确职责与分工,认真做好北京市特殊教育中心重点培训与区县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应系统设计与实施培训计划,创新分层、分类以及有针对性注重需求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随班就读干部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中心在管理、指导区县随班就读师资培训工作中的作用。市特殊教育中心重点培训人员包括:区县特殊教育管理干部、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骨干教师。

第三十条 进一步加大区县级培训力度。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对随班就读教师的全员培训主要包括: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随班就读教学策略、差异教学的实施、资源教室的功能与运用、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生理与心理特点等。

第三十一条 接收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要积极开展主管特教干部、资源教师和随班就读任课教师的学习、培训、教研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试行)》(京教基〔1998〕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各类残疾类别随班就读具体标准(略)

 

信息来源:北京市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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