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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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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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教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促进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我们制定了2013年至2015年间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六项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为具有本市户籍,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

二、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对招用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满一年,且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四、残疾人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一)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对进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五、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到市残联与市人力社保局联合认定的残疾人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培训费补贴。

六、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每1名要求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进行职业指导,采取 “一对一”的服务方式,免费为残疾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辖区内的每1名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至少3次就业机会。

七、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每介绍成功1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00元的奖励。

八、2012年招用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或成功介绍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在2013年年度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九、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教委和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宣传、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资金及时到位,促进残疾人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十、上述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市残联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2日

信息来源:北京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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