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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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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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9〕3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州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伊州党发〔2009〕24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促进伊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紧紧围绕自治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观,进一步缩小残疾人在基本需求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残疾人扶贫、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和救济补助等工作,逐步完善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物质生活质量和保障服务水平,稳定解决温饱,并部分实现小康。
——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普遍开展社会扶残助残、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化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环境。
——提高残疾人自身素质和能力。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教育、职业培训、体育、残疾预防等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
——强化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残疾人状况普查,全面掌握残疾人群体的动态情况。加强残联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物质基础建设,全面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实力和能力。
 (一)准确把握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目前,我市有2.4万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近年来,在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使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日益改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状况依然存在,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特殊困难,总体生活质量明显低于全市社会平均水平。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市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巩固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推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确保普惠、强化特惠,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努力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
 (四)落实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在落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工作中,共同落实、承担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同时,要为残疾人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基本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将城乡所有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保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或全额承担,对参保和参合的重度残疾人政府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逐步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白内障复明手术,残疾人助视器、助听器及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适配,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等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全面实施重症精神残疾和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以及老年偏瘫等专项康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救助。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并对贫困残疾儿童给予救助,保证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
 (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保障措施。加强市和乡(镇)、街道两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全面完成市和乡(镇)、街道公益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任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辖区人口0.5元/人分别落实社区康复经费和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进一步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职能,培养、配备基层康复指导员和协调员,完善全市康复服务网络和考评考核机制。
 (六)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工作体系,形成信息准确、数据共享、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全面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三级预防工作,针对遗传发育、疾病伤害、环境行为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大力倡导孕前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预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的残疾预防意识。
  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保障水平
 (七)加大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力争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全部纳入低保范畴。对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包括对一户多残、孤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纳入全额发放低保金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残疾人及一户多残、孤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现有基础给予适当的补助。
  积极推行重残补贴金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安排照顾好伤残军人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生活。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临时生活救助的重点对象,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社会救助等机构要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依据《伊宁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方案》,对危重病人、精神病及残疾人员的救助,由街道办、社区及时与救助管理站联系,由救助管理站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伊宁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及残疾人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救助)。
 (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机制。优先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安居工程纳入我市富民安居工程计划中,在资金补助上对农村特困残疾人富民安居给予重点倾斜。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分配安置楼层上给予优先照顾;符合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的残疾人,给予发放租赁补贴。 
 (九)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城镇残疾职工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并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一定补贴。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2年。
 (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不断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规定予以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并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给予护理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残联制定,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水、电、气、广电、通信等服务单位对残疾人给予减免优惠。经济困难下肢残疾人使用机动轮椅车代步的,给予燃油补助,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中残联规定执行。给予残疾人持有效残疾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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