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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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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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 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做出重大部署,明确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布局,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残疾人社会保障、特殊教育、医疗康复、无障碍建设等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制度基础。圆满完成了第二次全区残疾人抽样调查,为规划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积极参加国际和全国各类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并取得较好的成绩。成功举办了第三届全区残运会和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弘扬了人道主义精神,展示了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全区扶残助残的社会风气日益浓厚,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十一五”时期,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实施了一批重点康复项目,有31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义务教育阶段三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7,000多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水平明显提高。特殊教育学校达到30所,高等院校录取残疾考生1,276人。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达到147个,94,160人次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29,687人次,农村牧区稳定从业残疾人27.29万人。扶持82,831人次贫困残疾人脱贫,实施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0,670户。创建了5个国家级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城市无障碍环境显著改善。满洲里市等4个市(区)获“全国城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称号,准格尔旗等5个旗获“全国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称号。霍林郭勒市等17个旗县获“全国白内障无障碍旗县”称号。残疾人综合服务网络初步建立,基层残疾人组织实现了全覆盖。

  但是,我区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落后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发展水平。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稳定性的制度保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农村牧区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服务亟待改善;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抢救性康复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今后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必须紧紧围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区人民一道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二、“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指导原则

  “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总目标

  ——残疾人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参与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保障能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依法保障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利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残疾人为本。将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坚持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区情,讲求实效,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作用,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4.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5.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政策、资金、项目向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和基层倾斜,促进区域和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均衡发展,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6.坚持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的实际困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三、“十二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落实并完善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生活救助、社会保险补助等专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2.实施自治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程。重点是开展重度残疾、多重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贫困家庭的生活救助,将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纳入保障性住房、医疗保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居家安养服务等专项保障范围。

  3.以解决残疾人困难和全面改善状况为重点,加快残疾人民生建设,逐步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4.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逐步提

高保障标准。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聋儿助听器验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等残疾人急需的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5.建立和完善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制度。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城镇廉租房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现一户,安排一户,做到应保尽保。完成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6.大幅度提高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障比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贴。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落实新型农村牧区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对重度残疾人、农村牧区低保残疾人参保补贴标准。落实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降低并逐步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在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逐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逐步规范和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7.着力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8.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做好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工作,逐步提高伤病残军人保障待遇。保障伤病残军人优先享受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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