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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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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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低保。教育部门和学校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入学提供保障和方便,并免除残疾学生学杂费。
第二十条  各级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技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听力项目;学校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各级政府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录取后提供助学补助。对统招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取得毕业证的大中专自考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资助标准为: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补助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0,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场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镇街道、社区、居住小区设立的公厕、停车场、报刊亭、社区卫生监督等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照国家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各级残联所属的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职业或项目推介、档案托管等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二十七条  对经当地残联同意后到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其培训费可以凭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残联报销70,每年每人限报一次,每次报销金额限500元以内(含500元),费用由当地残联从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章 文化体育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除参赛费,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由组织者发给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在市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或者文艺表演中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演艺人员,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奖励。市业余体校在每年招生计划中安排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人运动员,与其他运动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在此基础上免收书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开办电视手语新闻节目,重要电视栏目加配字幕,广播电台开设专门的残疾人专题、专栏。
(三)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或者读书专区。

第七章 法律维权

第三十一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残疾人的法定托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和伤害残疾人。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对有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各级残联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维权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缴纳诉讼费用或者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免交诉讼费用或者仲裁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园、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文化馆、艺术馆、体育馆、车站、机场、医院、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有方便盲人和肢体残疾人行走的通道。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设计和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场所、文化娱乐设施应当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居住集中的村级社区道路实现无障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交通工具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城区公交车站和主要十字路口要设立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无障碍设备。

第八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在公共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借阅时间可延长为52天(正常为30天);可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活动。对盲人及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定线客车设立老弱病残孕专座,残疾人乘坐可以享受半价优惠政策。
(三)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五)在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中,对残疾人办理各种证照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酌情予以减免,并实行优先办理。
第三十五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低保残疾人用户凭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明)免收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六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
第三十七条  本市的残疾人,其配偶及子女户籍在外地的,婚后即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本市手续,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随迁,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政策优先办理,并免收工本费。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并在营业场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
第三十九条  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待遇而未给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市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制定的相关扶助残疾人的政策性规定,其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扶助残疾人另有政策性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 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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