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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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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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精神,努力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本人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其他收费照顾。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等,所发生的水费和排污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等,有关部门均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等,应给予适当减免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性活动的,3年内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按特种行业管理。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要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6]444号)的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洗染、服装加工、复印打印、理发、报刊亭、电话亭等工作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残联统一购置相应设备,产权归当地残联所有,无偿提供给残疾人使用,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4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设备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加工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3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6000元。 

  以上3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 

  在全省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对县级、市(州)级、省级创业带头人,县、市(州)和省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5万元、10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充实流动资金等,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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