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
按照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12年至2015年,通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资助3万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安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社会参与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三、资助范围
(一)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安养残疾人家庭)。
四、资助标准
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分配我省的额度,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展、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等因素,研究确定对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安养家庭的资助标准为600元/人年,对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资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用于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安养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60%。
各地应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
五、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为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及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给予资助;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提供资助等。
六、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已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1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安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有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七、申报审批程序
(一)提出资助申请。申请资助的机构(含日间照料机构)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履行审批手续。市(州)残联负责受理本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申请,县(市、区)残联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安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