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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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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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

  政策解释

  京残发〔2012〕46号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执行时间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京残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印发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对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奖励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1号文件)即行废止。

  二、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置,且劳动合同为一年以上的),均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扶贫助残基地等安置残疾人庇护性劳动或康复性劳动的组织或机构和未实行全日制劳动、未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等,不在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范围。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就业组织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个体工商户(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含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不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超比例奖励。

  未达到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标准的盲人按摩机构应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审核后可按本《办法》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在职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安排哪些残疾人职工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凡用人单位安排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在职并且在岗的残疾人职工,安排就业满一年后均可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本人不享受岗位补贴;长期不在岗的残疾人职工、个体工商户残疾人职工和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享受超比例奖励。长期不在岗指没有确定的就业岗位或连续8个月、累计10个月不在岗工作(病假的除外)。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如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资性岗位补贴进行衔接

  1.用人单位新招用登记失业残疾人(含农村转移就业的残疾人)就业的,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2000元)。

  2.用人单位新招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其他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五、超比例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六、如何计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即可计算为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职工可以计算为残疾人职工人数。

  在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时,1名盲人职工按照2名残疾人职工计算,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7%的比例后,1名盲人职工则应当按照1名残疾人职工计算。

  七、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机关出具招用证明);

  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中应说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并实际在岗工作;

  3.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符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

  4.按有关规定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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