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政策解释
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含上年安排就业且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
6.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用人单位如何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给予补贴和奖励。用人单位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至审核期截止后一个月内申领岗位补贴。未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领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再给予补贴和奖励。
九、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需携带什么证明材料
1.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3.《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4.《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需出具缴费证明;
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再次申领时可不提供,但新增残疾人职工需提供);
6.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发放证明指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凭证或用人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凭证);
7.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
8.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在申请超比例奖励时应提供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和为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发放证明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本年度社会保险证明及本年度工资发放证明中本年度是指用人单位申请年度。如申请2012年度岗位补贴或超比例奖励,需提供2012年残疾人职工在岗各月证明材料。2011年12月以前各项证明材料应以用人单位审核按比例就业情况时提供材料为准。
十、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程序
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标准和申报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县)残联(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报市残联)审批。
为了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中提供的残疾人职工联系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残疾人职工是否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和合法的劳动报酬。对于长期不在岗的,应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向用人单位拨付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时间和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批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资金和超比例奖励。拨款方式应采取由用人单位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通过银行向用人单位划拨的方式进行。采取银行划拨款,用人单位应出具合法票据。
十二、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享受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各级残联应对用人单位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关于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申报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问题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申报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与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一致。如:用人单位将派遣的残疾人职工纳入本单位职工参加审核,其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由用人单位申领;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的残疾人职工纳入本单位参加审核,其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由劳务派遣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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